泉州轻工学院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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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训室和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训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泉州轻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实训室是指由学校自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投入资金建设的主要用于教学的基础实训室、专业(技术)实训室、校内实训基地、实习工厂、公共实训基地等类型的实训或实践教学场所(以下简称“实训室”)。

  第三条 实训室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训室建设工作。

  第四条 遵循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共享共用;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训室或实训中心。

 

第二章 实训室的建设规划

 

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制定实训室发展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确定实训室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和部门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实训室建设中长期规划,明确二级教学单位的实训室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根据实训室建设中长期规划,制订学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草案)。二级教学单位制订部门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根据学校实训室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制订和安排学校及各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  第八条 学校实训室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学校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管理

 

  第九条 实训室建设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有权代表学校行使实训室管理职权的教学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实训室使用部门进行建设和管理。

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内外技术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实训室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验收、评估等进行指导、咨询并提出建议。

  第十一条 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实训室宏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与协调实训室的立项、建设、验收与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编制学校实训室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三)负责审核二级教学单位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四)负责召集并组织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

(五)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实训室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六)参与实训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七)参与实训仪器设备验收和实训室环境建设验收工作。

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作为实训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与协调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方面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

(二)负责执行仪器设备的购货合同并安排货物运输;

(三)负责牵头组织实训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

(四)负责提供实训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

(五)参与监督、检查实训室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六)参与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

 第十三条 总务处作为环境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与协调环境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训室建设所必需的环境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

(二)负责提供实训室环境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预算咨询等服务;

(三)参与监督、检查实训室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四)参与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工作。

 第十四条 实训室使用部门作为实训室建设的主体,负责组织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部门实训室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调研、立项、论证等工作,并制订实训室建设方案和实训室项目建设执行计划;

(三)负责任命实训室项目建设负责人、成立实训室建设小组;

(四)负责编制实训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

(五)负责提出实训室建设的环境条件标准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六)负责实训室建设的技术监督;

(七)参与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

(八)参与总结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四章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  第十五条 新建实训室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批准开办的专业;

(二)具有明确的建设方向、饱和的实训教学工作量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三)具有满足实训课教学要求的实训用房、基础设施及相应的环境条件;

(四)具有基本满足实训室的建设经费;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有科学完备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  第十六条 实训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对凡新建或改造实训室的论证、申报、批准、建设、验收和评估均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实训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组成项目建设小组开展实训室建设工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处长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建设项目的调研、立项、论证、申请及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实训室项目建设小组由系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建设项目的调研、立项、论证、申请及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造实训室,应向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建设方案;

(二)项目建设申请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建设小组成员自然情况一览表;

(四)拟建或改造实训室的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然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条 每个新建或改造实训室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填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由学校统一制作。项目建设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训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实训室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实训室项目建设的目标;

(四)实训室项目建设的地点与所需环境条件;

(五)实训室项目建设的计划;

(六)实训室项目建设的经费概算;

(七)实训室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下一年度实训室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教学管理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后,制订学校实训室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的年度项目计划,经董事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各二级教学单位下达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及实训室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年度建设实施计划,进行调研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填制项目建设申请书,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四)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召集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对各实训室建设项目以审核材料、项目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实施实训室建设工作。

(五)经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评审没有被通过的建设项目,需作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经复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由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下达“实训室建设项目任务书”,实训室使用部门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编制项目建设执行计划。项目建设执行计划应包括环境工程项目施工计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仪器设备安装与调试计划以及其他建设要求等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使用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执行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建设详细预算和仪器设备清单。项目建设预算应包括环境建设预算、主体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配套仪器设备采购预算、仪器设备运输预算、仪器设备安装与调试预算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预算,同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使用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执行计划、项目建设预算、仪器设备清单时,应主动与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总务处沟通和研究,确保项目建设计划的科学性和项目预算的准确性。

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使用部门编制的项目建设执行计划、项目建设预算、仪器设备清单均一式四份,经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执行董事签署意见后,除部门留存一份外,分别递交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总务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各一份,各有关职能部门以此为依据落实各自承担的实训室建设任务。

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牵头、实训室使用部门参与,按照项目建设执行计划、环境建设标准和基建要求,进行环境和基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技术监督和验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按照项目建设执行计划、仪器设备清单,组织教学管理部门、实训室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采购节余资金,应纳入学校实训室建设预算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和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训室使用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督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与有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由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中期检查,并向主管校长及时汇报。跨年度建设项目要有项目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实训室使用部门须做出实训室建设工作总结,并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实训室建设项目完成报告”,由实训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并试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对仪器设备利用率、仪器设备完好率、实训开出率以及实训室环境、仪器设备运行、软件建设、实训室管理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

  第三十一条 对实训室建设项目完成不好,验收和评估不合格,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因不负责任为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予以批评和扣减后续投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公布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矛盾或相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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