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实验室管理体制,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包括承担实验教学、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以及训练职业技术能力的实训室、实训基地及实习工厂等。
第三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完成教学与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职业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校、系(教学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
(二)有权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管理职权的部门,负责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
(三)各系(教学部、中心)由系主任负责本部门所属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四)各系(教学部、中心)可以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干事,协助系主任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主管校长,制订全校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各类实验室建设,审核实验室建设项目,宏观管理实验教学以及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各教学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基础上,代表各教学部门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草案),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管理,组织实验室评估,管理所属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全校实验物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主管校长进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负责会同实验室建设部门进行实验室资产的管理,低值仪器、设备(含500元以下仪器和仪表)的运输、保管、发放和维修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可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引进与管理、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人员技术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或进行论证、咨询和提供建议。
第三章 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制定中、长期实验室建设规划,各系、教学部、中心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要以专科专业大类为基础,根据专业设置与各系部发展实际情况,经过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比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饱和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和足够的实验室专职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与环境,有足够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科学完备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办法来落实建设经费。各实验室建设部门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与立项,经董事会审核并安排年度建设项目、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主管校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财务管理部门落实资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仪器设备并协同各系部组织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调整的需要,设置规模较大、多门课程共用、师资和技术力量较强、具有先进水平的实验中心或实训基地;鼓励各系部联合设置和建设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或实训中心、实训基地,发挥实验室的整体功能;鼓励校企联合,通过吸引企业、科研单位资金或引进外资等途径,共同建设具有产、学、研功能的开放式的实训基地。
第四章 实验室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分为对实验课程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建设评估。评估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室业绩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及其“实验室评估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评估办法,建立对实验室的评估指标体系,从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与执行情况、教学任务、实验室特色以及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等方面对实验室建设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必须建立实验仪器、设备的登记、入帐制度,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对外技术服务、大型设备使用、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物品采购制度、实验室建设审批制度、物品保管制度、有偿服务制度等,使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有毒实验物品要按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上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准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维修、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验物品,实行分类采购、分类管理。实验室设备维修及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费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采购并负责保管,使用部门按时领取。
第五章 实验教师与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同时各实验室配备一名专业教师做为管理教师,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管理教师须由有实验室管理经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有志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的需要,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教师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应根据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长短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需要而承担的教学任务。实验课程应制订实验教学纲要和实验任务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管理,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学生组织设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课,要作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
第六章 实训中心与实训基地
第二十八条 为了整合实验室功能,规范实验室建设和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的改革,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各系(教学部、中心)在现有实验室的基础上,逐步建设具有辐射和示范作用,具有产、学、研功能、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的开放式的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
第二十九条 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一般以高职专业和现有实验室为基础,整合实验室资源,逐步增加新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包含本学科或专业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工厂等内容,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工厂隶属于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
第三十一条 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是具有产、学、研一体化功能的开放式实验、实训和实习的场所,要实现以下功能:
(一)实验或实训课的教学场所。开展本学科或专业相关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完成实验或实训教学任务;
(二)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训练场所。对学生实行开放式教学,所属实验室或实习工厂随时开放,学生自带课题,为学生提供技术指导等全方位服务;
(三)在职人员岗位技术能力的培训场所。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对社会开放,为相关行业的在职人员进行职业岗位能力培训提供服务;
(四)教师教学能力提高和进行科研活动的场所。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对校内外教师开放,为教师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和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隶属学校、挂靠各系(教学部、中心)。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各系(教学部、中心)主任兼任,学校任命,全面负责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各项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与教育信息中心
2018年1月